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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合法嗎?

    責任編輯:人氣:0發表時間:2015-07-25 【
    有的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培訓費”、“集資款”、“服裝費”等現金或實物,尤其對接觸貴重物品或現金的工作崗位,企業往往對新招用的陌生員工有不信任感,向新員工收取保證金或風險抵押金作為擔保,以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和抵押金及相關物品。

    《勞動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眲趧雨P系和一般民事關系不同。民事協議的當事人一般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勞動部下發的《關于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明確規定,對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的,應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你所說的企業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在與相關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如果用人單位非法收取各種費用的,是不合法的行為,應注意保留證據,并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經交了,可以要求廠方退還,或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舉報?!?br />
    單位收取保證金往往具有一定的強迫性,而勞動者往往是弱者,為了能夠在單位正常工作只得無條件服從,而收錢的單位正利用了勞動者的這一點,并不考慮是否出自勞動者本人自愿。因此,這種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與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相違背,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服裝費、培訓費、資料費等應列入公司正常的運營成本,公司產品(樣品)、勞動工具、工作服裝等可要求職工離職后歸還,造成損失的也可要求賠償,但不能以此為由向職工收取押金。此外,用人單位一律不準向應聘人員收取“中介費”、“報名費”等,公司直接安排的體檢費用也應由公司承擔。對于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可以按規定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但不能向在職的勞動者收取培訓費。

    小趙所在的公司收取風險押金的行為是違法的。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結果,但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關于風險抵押金的合同條款正是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導致的無效勞動合同條款。而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整個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企業應當將因該合同無效部分取得的風險抵押金2000元返還。同時,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該企業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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